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
标识”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供发〔2024〕32号
东丰县、东辽县供销社、市社机关各科室、资产公司、吉春路农贸市场:
为加强我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社会影响度和知名度,现将《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 标识的商标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 各出资企业、基层社、指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基层社“一社一卡”管理系统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指导的社会团体,是指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联盟等社会团体。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系统开放办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农资、日用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网点等。
第二章 标识申请
第六条 各出资企业、基层社、指导的社会团体、其他经营服务组织等单位使用标识,应当填写《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登记申请(备案)表》,并向本单位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标识。
第七条 在辽源市区使用标识的,应到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备案或使用标识,必须提供使用单位的经营主体证明材料,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严禁取得标识使用权的单位进行再授权。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九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标识使用必须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的要求,不得变体、变形、变色,不得拆分或变相拆分使用。
第十条 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十一条 除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出资企业、基层社、指导的社会团体、其他经营服务组织等已备案单位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取得标识使用权的,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对各出资企业、基层社、指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的标识使用和管理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并定期调度使用情况。
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各出资企业、基层社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指导科负责对指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定期对辖区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和本细则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供销合作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应当规范使用标识、合法经营。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不存在隶属或关联等法律关系,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也不参与其任何经营和投资过程,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在经营和投资活动中发生经营不善或违法、违约行为的,都由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或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使用登记申请(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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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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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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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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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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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
□经营场所 □宣传材料 □产品包装 □其他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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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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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我单位承诺规范使用标识,在经营活动或使用标识过程中发生任何违法、违约行为的,由我单位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本表加盖公章视为知晓并同意此告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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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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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供销合作社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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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2、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请(备案)表附件。 |